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23:48) 点击:250 |
核心内容: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参考数据还没有公布,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他们可以根据2014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参考数据来执行。法律快车小编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指数,整理了2015年厦门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共同发布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新标准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2014年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290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886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1575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628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38720元。 2015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为: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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